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管理暂行规定
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福建省民办教
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厦门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一经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后,即拥有我院学籍,一般不予办理退学。
三、 学生申请退学,须经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并亲自在退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申请退学的学生,应持申请报告向所在校区办公室领取《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各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 为加强管理和维护校园安全,经批准同意退学的学生必须从速
办好全部手续并离开学校。退学学生离校时一般应由家长或其
他监护人亲自来校接回。
五、 退学学生费用退还标准:
(一) 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退还;
(二) 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三)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四)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 学生因违法、违规被学院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六) 凡因各种原因退学,均不退还报名费、书本费和生活用品及服装费,并须补交40元保险费(生活用品及服装可由本人带走)。
六、 学校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七、 本规定自2008年8月21日起实行。
八、 本规定之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20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