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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招办 来源:招办 阅读: 更新:2008-5-5 09:08:16

 

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由本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有序管理。考风考纪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试(答)卷安全保密实行高招办主任负责制,录取工作实行高等学校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工作,并做好试卷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指导考生查询、了解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招办)是省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省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区招生的实际需要出发,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须的设备。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地区统考试()卷保密室及考点的规范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外语听力模拟训练、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地区招生考试过程试()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等学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还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颁布的实施细则或其它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按规定时间在本校网站上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工作安排,做好本校参加命题教师和阅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并完成好评卷、巡视、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遵守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简章及省招生委员会、省高招办、省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他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条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招考中心,下同)指定的地点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十条 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十一条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二条 各级高招办要落实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根据报名规定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有关样表()、报名程序及报考注意事项等,并加强招生咨询与填涂表()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亲自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和填涂有关表(),现场采集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报名点计算机打印的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还要领取“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填妥交回。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及其他有关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考生报名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省高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九条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体检医院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时间安排:

 

 

 

第二十三条 2008年福建省全国统考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

 

报考文史类(含文科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含理科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音乐、美术类考生的数学科目考试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总分。考生须在答题卡上规范作答。考生分数报告(含各单科成绩和总成绩)及考生录取均使用卷面成绩,考生总成绩为各单科成绩之和。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的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二十五条 报考外语专业或报考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省高招办须在招生计划公布时予以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高招办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高招办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23日开始。拟报考需参加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于69日至611日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规定地区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各类考生报考的总量,尽早做好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要高度重视考场网上巡视系统的建设,当地政府要提供经费上的支持和其他方面的支持,确保各考点考场网上监控设备按时正常投入使用。要督促考点所在中学按规定做好外语听力设备的添置、调试和保养等考前准备工作,确保播音设备运转正常。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考区,所有考点要配置防范无线电信号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相关设备;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各类偶发事件。对有关考场的设定、布置与管理,新增考点的核准验收与上报审批,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分工、培训与考核,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与保密,考试全过程的监考与管理,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均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于64(上午800-1200,下午   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暂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下同)亲自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领取《准考证》时必须办理签领手续,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注意字体大小应符合正常书写,防止太小),并于6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生守则及其他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是考生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考生进场考试还必须在“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考试前接到省高招办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等学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不得再参加高考。

 

第二十九条 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教育厅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调试和维护工作,同时要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密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在第一时间直报省高招办值班室;省高招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的评卷点负责制。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各评卷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有关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并且要加强对网上评卷基地的建设,加强对评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提高评卷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确保评卷质量。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八章 招生来源计划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组织本校招生工作。省高招办必须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汇总后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招生计划公布后,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所招收的学生,国家一律不承认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定向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用由定向就业单位负责。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高招办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高招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第九章 考生志愿的填报

 

第三十五条 考生填报音乐类、美术类院校(专业)志愿的时间为611日至612日。考生填报体育类、本科批次文史类与理工类、高职单招类院校(专业)志愿(含音乐、美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本科批次文史类或理工类院校及专业)的时间仍安排在高考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为628日至630日。考生填报专科批次文史类、理工类院校(专业)志愿(含音乐、美术、体育类考生兼报专科提前批次文史类或理工类院校及专业)的时间为89日至810日。专科批次补充录取填报志愿时间为920日至921日。此外在本科各批次录取后期均安排进行征求志愿填报。

 

第三十六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志愿填报的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省高招办公布的志愿填报有关注意事项,主动向当地高招办工作人员咨询有关招生事宜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报考志愿表()的技术指导。考生须认真填涂报考志愿表()。填涂报考志愿表()时,要注意文字、编码书写工整,规范、真实、准确。志愿表()填涂完毕,考生必须进行认真核对。考生报考志愿表()一经上交县(市、区)高招办,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更改,凡涂改的志愿表()一律无效。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由省高招办负责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按批次进行。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8月下旬结束。对本科批次录取过程生源不足尚有剩余计划的院校、专业,省高招办在批次后期组织考生征求志愿补充录取。高职高专批次录取结束后不再征求志愿,待开学后根据新生报到情况组织安排补录。补录工作安排在9月下旬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高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和省高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等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考生可通过省高招办和高等学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四十条 录取期间,省高招办和高等学校应加强联络与沟通,确保相互通讯联络和网络的通畅,并做好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须于4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须于4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还应及时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和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以及与省高招办录取基地工作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省高招办备案,并做好招生宣传和接受考生咨询服务工作。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新生录取。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应及时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的考生。省高招办在投档模式上采取高分保护措施,录取与否由相关高等学校自主决定。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随意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或第一轮已按照学校调档比例投足档、且开始调剂投档的情况下,不能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线上考生。

 

第四十四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要主动予以妥善安排并录取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五条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四十六条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足的高等学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省高招办可在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民办高职高专学校如生源仍然不足,可适当继续降分,但最低不得超过线下50分。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省高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高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同时为录取在本科层次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的考生,制作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考生名册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尽快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根据经省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由考生本人到所属县(市、区)高招办签字领取,在入学报到时上交高等学校。被省内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被省外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已录取考生必须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第四十八条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15日之内传报省高招办。省高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好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六方面的公开和各种特殊形式招生的向社会公示工作。